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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人大责无旁贷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王燕敏
 
        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纲领,宪法一直被称为“法律的法律”,即“母法”,或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体现。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首先就应该心有宪法、敬畏宪法、尊重宪法、遵守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保行为不违宪。
        心中有宪法:认识我们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中世纪时期英国建立的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这种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但是,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却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美国制宪会议于1776年草拟了《邦联条例》,1781年3月经各州批准后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五宪法,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八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根据时代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八二宪法又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宪法修正案格外引人注目。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闭幕。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习近平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栗战书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王岐山当选国家副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10个专门委员会,新当选国家领导人进行宪法宣誓。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格外引人注目,共有21条,主要包括: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如修正案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修改后的规定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又如修正案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正案在相应的条款中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适应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
        修正案还规定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要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推动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在于实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体现了执政党依宪执政的理念、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执政活动的原则,以及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承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目前,一些漠视宪法、损害宪法的现象影响着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也许会发现,对最基层的一些普通群众来说,他们更多是对各个具体法律知晓,却不知道宪法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遵守和维护宪法权威,在动态的实践中让群众感受到:宪法距我们不远,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它既关切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关注我们普通百姓细小散碎的“锁事”,如我们的房屋应不应该拆迁?我们的土地应不应该被征用?这些其实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责无旁贷地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树立宪法权威。
        普法宣传——宪法居于首要。“七五”(2016—2020年)普法宣传教育将宪法宣传教育放到首要位置,将宪法确立的我国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提出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聚焦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紧密结合落实好“七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推动广大人大干部、人大代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扎实开展,组织拟任命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平时,要对人大代表进行以宪法为重点的法律培训,人大代表也要积极参与开展宪法进课堂、进社区、进机关活动,宣讲宪法知识。要监督政府“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行,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通过普法宣传,让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让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增强基层普通群众对国家宪法的理解和认同,推进全民宪法教育。
        合宪性审查——人大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对合宪性审查的机构、方式、程序、标准以及合宪性咨询等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等进行研究。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进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对一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纠正违宪违法问题。
        设立国家宪法日——维护宪法尊严、捍卫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定活动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八二宪法 的颁布日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这天,从“法制宣传日”升级到了“国家宪法日”,公民对宪法的认同、对宪法的忠诚、对宪法的信仰、对宪法的敬畏社会氛围由这天不断加强。这天,各级人大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带头宣传宪法。
        宪法宣誓——庄严的仪式,郑重的承诺。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个字。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修订新的誓词为75个字。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向宪法宣誓,这是庄严的一刻。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右手举拳,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面对国徽或国旗,庄严地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这是宣誓人对党和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既是一种法治教育,也是一种警示和约束,能增强宪法的威严,最终形成对宪法的信仰。宣誓过后更多的是要求宣誓人心有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用好手中的权,履好自己职,为人民谋福利。各级人大有责任认真组织好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让公职人员形成宪法思维,确立宪法高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约束权力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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