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规定(试行)
富 源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富人发〔2010〕33号
关于对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规定(试行)
(2010年8月13日富源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跟踪督办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代表发挥作用,推进相关工作。每年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部分人大代表对县人代会上代表所提的议案和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三条 测评对象为“一府两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重点建议的部门。
第四条 测评共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五条 对满意率在90%以上且代表反映较好的议案和重点建议,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评选议案建议承办先进集体的依据。对满意、基本满意率之和在60%至89%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办理的相关措施,加大办理力度。对满意、基本满意率之和在59%以下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对不满意率在50%(含50%)以上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仍不能办结且经再次测评不满意率仍在50%(含50%)以上的,将视情况启动询问、质询程序,直至问题解决。
第六条 测评结果在次年人代会上通报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县委研究,可作为承办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