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富 源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富人发〔2017〕48号
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2017年9月26日富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工作,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和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级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直属机构。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检查项目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难点问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规定途径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筛选综合,拟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并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应写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执法检查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第八条 执法检查具体工作由相关委室组织实施,相关委室应当根据执法检查项目拟订实施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并由相关委室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项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相关委室人员组成,并可以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人员参加。
执法检查组赴各乡镇(街道)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执法检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相关委室负责人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担任。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单位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做好执法检查的有关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认真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材料,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得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的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视工作需要,可以向接受执法检查的乡镇(街道)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但不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对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全面评价,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研究拟向主任会议提交的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由相关委室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可以提前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会议报告。常委会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文字、视听等形式的参阅资料,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委室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综合情况,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报告书面报县委,送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常委会各委室。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或者交由常委会相关委室进行调查。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交由常委会相关委室进行调查的,相关委室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限期处理。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所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或所属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拒不执行和办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部分县人大代表进行通报。
新闻单位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