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试行)
富 源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富人发〔2017〕58号
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1日富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处理办法》、《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测评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规定时限内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或闭会期间,按照规定书面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包括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建议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为县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并由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亲笔签名。
第十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并由提出建议的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的提出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实际,认真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议案后签名附议。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与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与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或《撤回代表建议登记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或《撤回代表建议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四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
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及建议处理意见的报告。
审查确定代表议案,应当坚持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对相同或类似的代表议案可合并处理。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对代表议案及建议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确定为重点建议办理,或转作建议处理。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和重点建议,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的交办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按照其内容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议案及建议,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代表议案及建议的期限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自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办;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办。
第二十三条 需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交办。
需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交办。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议案及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六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代表议案的第一
责任人。
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责任、办理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代表议案须在六个月内办理完结并答复代表,将办复文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制度,拟定办理工作方案,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联系沟通,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应当专题研究办理工作,邀请代表参与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领导,确定承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如实答复代表,待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文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应有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七章 代表议案及建议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实行挂钩督办,由常委会领导和分管联系委室对应督办代表议案及重点
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县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好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根据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督办会,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代表所提议案及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规定》,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
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测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具体工作,相关委室配合。
测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的情况;落实先协商后答复等各项办理工作措施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的情况;代表议案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前,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或县人大代表对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查,由各挂钩督办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室将督办情况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汇总形成调查报告报主任会议讨论。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对议案和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测评:听取承办单位关于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听取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或书面印发调查报告;测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测评。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达不到《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代表所提议案及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规定》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并答复代表。
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在本年度内未办理完毕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继续办理;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届县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 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提出优质代表议案、建议的代表,应当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表彰承办单位和提出优质代表议案、建议的代表实行双向评价,以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成效和测评满意度评价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以承办单位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政策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评价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优劣。
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问责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本年度的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