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对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的通知
富 源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富人发〔2020〕21号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对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的通知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县直各单位:
中安街道人大工委、胜境街道人大工委:
《关于对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已经6月12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17日
关于对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富源建设,切实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促进其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曲靖市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试行)》有关任命及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下列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或代理县长提名的个别副县长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提名的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提名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代理检察长提名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
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人员名单,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议前3天报县人大常委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考试时间、范围。
四、县人大法制委负责命题,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及时将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通知参考人员,并组织考试。
五、考试采取集中、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考试总分为100分,60-70分者为合格,71-89分者为良好,90分以上者为优秀。
六、考试结束后,县人大法制委应及时阅卷、统分,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考试合格者按程序任命,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七、已参加过本届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重新提请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八、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和参考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做好保密工作,否则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